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统一全市市场监管执法标准,推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同时引导经营者明法守规、防范违法风险,现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情简介】2026年2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修水县某水果店在售小台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涉案小台芒吡唑醚菌酯实测值 0.065mg/kg,超出限值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吡唑醚菌酯农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采购时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销售清单、对应批次农药残留合格检测报告,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危害后果,积极整改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食品安全普法教育。
【案情简介】2026年4月,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人认为辖区内某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30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生活美容、美甲服务。该店在美 团平台上发布团购页面“【新春焕颜】毛囊清洁 80分钟去黑头 深层清洁”“适用所有肤质”等宣传字眼,当事人无法提供护肤品标签载明适用所有肤质的证明,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在平台上数据显示并无任何销售记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检查当日及时改正并下架了团购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6年3月,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共青城市某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在外卖平台上公示的许可信息与实体店不一致,该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改正。上述情形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6年4月,永修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到永修县某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位置摆放化妆品:“有美博士”娅芝美白洗面奶,限用日期为2025年4月19日,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违法行为轻微,熊猫体育如何提供售后保障 流程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店系初次违法。承办人员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减免责四张清单(2025年版)》相关规定的情形,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2026年4月,柴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存在两包超过保质期食品:同享九制乌梅 生产日期2025年3月4日保质期12个月、熊猫体育如何提供售后保障 流程普丰优果伴边梅生产日期2024年12月5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对购进食品进行了索票索证, 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