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业警示教育,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切实守护辖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压紧压实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和服务平台责任,现将第二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6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桥分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枫桥某烤鸭店进行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 团外卖平台开设的“老北京烤鸭”店铺公示了自身营业执照及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但该店还使用他人证照开设了第二家店铺“正宗脆皮烤鸭”,公示的证照与实际经营主体不符。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将违规店铺下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已成为群众日常消费重要方式,证照公示是保障消费者权益、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部分入网经营者为追求流量与规模,心存侥幸冒用证照、规避监管,导致监管难以精准排查隐患,消费者无法辨别真实资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维权追溯困难。该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虚假资质“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切实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二:高新区通安某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操作案
2026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安分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通安某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现场公示的两名员工健康证明经“江苏健康证明助手”小程序扫码后显示“信息不存在”。经核查,该两名员工在未实际体检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购买了上述虚假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伪造健康证明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健康证明是餐饮从业人员必备的上岗凭证,直接关乎消费者饮食安全。本案聚焦餐饮行业健康证明造假这一突出问题,当事人未参加实际体检,通过网络购买虚假健康证明并用于上岗公示,既违反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定,也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伪造健康证明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追究有效衔接。
2026年4月,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浒墅关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蛋糕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裱花专间未按要求设置与外界有效隔开的封闭结构,二次更衣室亦未按规定专用,存在堆放杂物现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裱花蛋糕制作对操作环境、卫生条件均有明确要求,专间封闭、二次更衣室专用是防止微生物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关键设施。本案的查处,既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并非一劳永逸,获证后仍需持续保持与许可条件相符的经营环境,不得随意改动设施设备;也引导经营者牢固树立“持证是起点,合规是常态”的理念,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自查义务,主动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熊猫体育的来源
案例四:高新区东渚某面包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分类存放、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案
2026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东渚某面包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分类存放、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店内一名员工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食品添加剂专区分类存放、经营场所清洁消毒等法定责任,从人员、物料、环境三方面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该案的查处,有效压实了食品经营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经营行为,切实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守护公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