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一季度,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检验机构: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中发现的惠民县鸿运达果品批发行(个体工商户)等6家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立案调查,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督促经营者制定整改措施。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经营的番木瓜、芒果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番木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芒果吡唑醚菌酯、笨醚甲环唑、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4月23日和2025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以上两份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番木瓜11.55kg、该批次芒果24.5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提供有进货单据及上述水果的快速检测报告文件。
(一)抽检基本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古法手工醋,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2日生产了该批次古法手工醋12瓶,除抽样用8瓶、当事人自行送检2瓶,我局将剩余2瓶查封,共计销售款40.00元,无获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没有认真履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导致生产了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重要性,开展自查,对所生产产品进行生产流程控制检查,保证产品食品添加剂精准添加,保证菌落总数不超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批次产品未销售,不需要召回;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不涉及刑事责任,不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购进的山药进行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熊猫体育的用户体验如何提升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山药。鉴于抽检当日同时抽检的一批次生猪肉不合格一案已由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此批次山药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工作已移交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购进的辣椒进行抽检,经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辣椒。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以5.00元/kg的价格购进该批次辣椒3.9kg,购货款19.50元,除抽检用2.25kg外已使用,无剩余。当事人留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进货单据,未索要该批次辣椒的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经溯源调查,无法说明具体进货来源。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核查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购进的姜进行抽检,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姜。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以17元/kg的价格购进该批次姜5kg,购货款85.00元,除抽样用2.2kg外全部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获利无法计算。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进货单据,未索要该批次山药的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经溯源调查,无法说明具体进货来源。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核查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购进的山药进行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山药。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以5.60元/kg的价格购进该批次山药5.6kg,购货款31.30元。除抽检用2.2kg外,其余山药当事人自行销毁,无剩余。当事人留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进货单据,未索要该批次山药的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山药是在滨州六街市场购进,案件线索已移交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该批次山药购进后除用于抽检外,其余山药当事人自行销毁,无剩余,不需要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核查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以上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